问题 | 离婚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可以变卖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在一般情形下子女是可以将其变卖的。
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中所做出的房产赠与行为,具备着法律效力。 子女一旦获得了房产的所有权,那么他们就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其中就包括变卖这一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这些方面: 其一,倘若赠与行为附加了特定条件,像子女未成年就需等到成年之后等情况,在这些条件尚未得到满足之前,子女通常是不可以随意对房产进行变卖的。 这是因为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是对赠与行为的一种限制,只有在条件满足时,子女才能行使变卖房产的权利。 其二,倘若该房产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例如被抵押等情况,那么在解除这些限制之前,子女也是不能对房产进行变卖的。 因为抵押等权利限制会对房产的处分权产生影响,只有在这些限制消除后,子女才能自由地对房产进行变卖。 其三,若另一方对房产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就很可能会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处分权。 总之,子女在进行离婚赠与房产的变卖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赠与约定的要求。 同时,也要谨慎处理相关事宜,避免因为不当的行为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问题,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小胡。小胡成年后欲变卖该房产,小丽称该房产在赠与时有附加条件,即小胡30岁前不得变卖,小胡则称并不知晓有此条件。小静作为小朱的现任妻子也表示,该房产变卖损害了她的权益,于是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若赠与确有小胡30岁前不得变卖的附加条件,小胡未满足条件就变卖则不符合规定。 2、若小静能证明房产变卖损害其权益,小胡变卖房产的行为也存在争议。 3、若无证据表明存在附加条件且小静权益未受损,小胡有权变卖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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