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怎么向法院举证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明确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里,双方都有着必须要履行的义务,那就是拿出证据来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以及具体的状况。 这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只有通过充分的举证,才能清晰地呈现出共同财产的相关信息。 收集证据类型: 其一,银行存款方面,我们可以凭借银行流水单来确切地证明存款的数额以及资金的进出账情况。 这样就能清晰地反映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银行存款方面的具体情况。 其二,房产方面,需要提供房产证,它是房产归属的重要凭证;同时,购房合同能够证明购房的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付款凭证则可以体现出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这些证据相互配合,能全面地反映房产的相关情况。 其三,车辆方面,提交车辆行驶证可以明确车辆的基本信息,购车发票则能证明车辆的购买价格等重要信息。 其四,股票方面,获取股票账户对账单,能了解股票的持有情况、交易记录等。 其五,贵重物品如首饰、收藏品等,提供购买发票等证明,能够明确其价值以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注意时间节点: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时间节点,要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情况都涵盖在内,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完整性和连贯性。 只有这样,才能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诉讼中举证共同财产需要做到全面、准确,不留遗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诉讼期间,关于共同财产举证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已提供部分证据,但小李觉得小朱提供的不全面。小朱拿出了一些银行流水单、房产证,但车辆行驶证等其他财产相关证据未提供,小李认为小朱没有按照要求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证据。 案情分析: 1、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有义务举证共同财产。小朱提供部分证据,未全面履行举证责任。 2、按照规定,应涵盖各类财产证据,如小朱在车辆、股票、贵重物品方面未举证,小李的质疑有一定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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