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女方出资首付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如果女方作为出资方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款项可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至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及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了特别的协议或约定,否则同样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其中的哪一方通过个人工资用于抵扣贷款,抑或是双方自愿共同承担债务并用各自的工资去偿还贷款,这些均应该被看做是夫妻共有的权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若有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用以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则此部分款项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