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前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结婚前,若一方已经独立购买并全额支付了房屋款项并获得了所有产权,则此房产无疑归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它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当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某方仅仅凭自身资金购买房子,但基于某些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时,这应当被理解为一种赠予行为,在此前提下,该房产将依法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是由某一方父母给予资助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且表示产权仅归属其子女的意愿得到明确表达,并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该情形可被视为父母仅向其子女一方作出的赠予, 因此,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就意味着赠予对象扩大至夫妻双方,此时,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可以被认为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所共有的, 因此,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一方在结婚前签署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如果在婚后,该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但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在无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此房产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 至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可按照约定或者无约定的形式,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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