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怎样追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婚前,若由一方父母全资购房,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自己子女的名下,此时,该项房产被视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除非存在其他相反的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将无法主张对此房产的分割权益;反之,若一方父母仅提供部分购房资金,其余房款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且由小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同时由其继续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 至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包括本金及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则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在婚前,若由一方父母出资,但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另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非登记方有权请求分割房产。 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款项是赠送给登记方的,或者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相反的约定。 3.在婚前,若由一方父母出资,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双方的名下,这种情况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所占有的份额,那么按照约定的份额来享有房产的所有权。 如果双方未对共有方式作出具体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在婚前,若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双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仅仅因为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双方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在双方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即便双方是出于结婚的目的而购房,但是否能够顺利步入婚姻殿堂仍然充满不确定性。 5.在婚前,若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一方子女的名下,尽管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一方子女的名下,也应当被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双方父母对某一方的赠与。 在无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6.在婚后,若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自己子女的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若房产所有权处认证于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则视为仅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房价的飞速上涨,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需要耗尽毕生的积蓄,而且他们的出资行为往往是基于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美好期望。 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将此类出资行为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更为合理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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