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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贷未还清怎么办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房产在贷期间的分配方法,首要考虑的因素是,能否在贷款尚未偿还完成之前进行房产分割。
针对此类情况的不同情形,我们提供以下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其一,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这就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加以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依据和裁判。
其二,若房产是在结婚前由一方单独购买且只登记了一个前财产相关人士的名字,虽然婚姻关系存在后的还款行为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然而在法律上仍然视作原始赠予权的拥有者有权取得所有权,并且应当对配偶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关于这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夫妻之间一方在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不动产销售合同,并使用自己的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份额,之后两人在婚后共同还款,如果不动产权证仍然仅在购房者的名义之下,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种不动产的处置应取决于双方的协议约定。
若双方在此情况下未能达成共识,则法院将依据法律条款作出裁定,将该不动产判给不动产证持有人,剩余的未偿贷款也将作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处理。
而在离婚时,两人之间以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相应金额以及对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证持有者对此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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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6: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