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买的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夫妻双方在婚后决定共同出资(包括部分贷款方式)以获得房产所有权时,无论房产证书上所列明的所有者是何方,都应该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倘若涉及到需要贷款购买房产的情况,首先应该去除贷款部分,然后由实际购入房产的一方向对方支付去除贷款金额之后的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同时,购入房产的一方需独自负责偿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2)如果夫妇中的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且成功持有房产证,这类房屋则属于婚前财产。倘若在离婚时期,另一方无法对此类房屋进行分割或请求分割。(3)假设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房产,并且顺利持有房产证,尽管婚后双方可能会继续共同还款,但是除非双方之间已提前明确约定,否则婚后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均应归为共同财产。在共同还贷这一环节中,无论是由哪一方以其个人薪资进行还贷,抑或是双方共同以各自的薪资进行还贷,除非借此机会能够证明还贷资金确实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否则这些部分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4)假如在结婚之前,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而到了婚后,他们选择共同还款,又或者是由其中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还贷,但房产却因此增值。当面临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于尚未正式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获取所有权的房屋存在分歧,而且这个问题没有办法通过协商来解决时,法院并不适宜直接判定房屋的所有权究竟归属谁,而是应该据此实际情况去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把这个房子判给某一个当事方来使用。(5)当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做出购房出资行为时,应该视作是运动了对准自己子女的赠予,除非在其他方面有更加具体的约定,否则都应该按照这样的理解执行。同样地,当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选择向他们施以援手进行购房出资时,也应该被看做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在其他方面有更加具体的约定,否则也都应该按照这样的理解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