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房产丈夫可以赠送给妻子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房产归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时:
在这个情况下,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产权人可以自由行使其权利进行赠予,此类赠予行为被视为合法有效。 2.房产为夫妻双方共享共有财产时: 因涉及全体产权人的共同权益,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需得到所有所有权人的首肯。 若在不知悉此事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决定撤销该赠予行为并将房产赠送给第三方,此举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因此是非法且无效的,被赠予者将被要求返还房产;反之,如果未经告知的一方自愿签署赠予协议将房屋转让至他人名下,那么赠与行为可视作合法有效。 3.若第三方在获取房产过程中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即不符合善意取得原则。 赠与房地产时,须按照如下步骤办理手续: 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详尽完整的房屋赠予书面合约; 其次,该合约需经公正部门认证后方能生效。 司法部门及建设部门明确规定,任何房屋赠予交易都必须接受公证部门的审理和审批。 赠与不动产的公证事宜,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最后,须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予各方当事人需要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房屋赠予申请表格、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户型平面图、房屋赠与公证书、赠与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需与原始文本进行复核)以及契税证明等。 而实际房屋交割的确认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完成为准。 如果尚未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书面赠予合同,并且赠与人已经将原来的房产所有权证移交给了受赠人,这也将被视为赠与协议已经成立,此后只需补充相应过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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