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事宜,通常应当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
换言之,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上是平等的;但基于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以及财富的来源等诸多因素考量,在实施具体处置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存在一定的差异。 针对属于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这类物品通常被划归为个人所有。 (2)对于分处两地且分别管理、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配时,应当将各类财务均归属各自管理及使用方拥有。 如果存在巨大的财富差额,那么获取较多财富的一方需要用与其现存财富状况相匹配的财富来抵偿另一方。 (3)当一个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妇,按照社会风俗赠送给对方的礼物或在婚前赠送的使对方生活遭遇困难的礼物,若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请求,这些礼物即可退还。 (4)假设有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合资创办企业,则其所获得的入股财产可以视为其单独所有;而为该企业带来更多价值贡献的一方,则应对分得入伙财产的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本年度内无法产生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等项目,在离婚时,应当从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它们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或估值处理。 (6)双方对婚前某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过修缮、装修乃至原址拆除重建,在离婚时其产权并未变更,因此,增值部分中属于对方应得的那份,有权利要求所有者以房屋当前市价的一半作为补偿。 (7)如在离婚时,由于缔结短暂婚姻或因索求财物而致对方生活困顿的,可考虑酌情退回赠予物。 若是对所取得财物是否属于赠予或是索要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难以判定,则可将其认作赠予处理。 (8)对于那些不适宜分割或共同使用的夫妻共有房产,应根据双方现今居住状况及关照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其中一方所有权。 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产半数价值的补偿。 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某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经济效益,在安排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依据具体情形给予另一方适度的照顾。 (10)若在离婚时,某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自然损毁、耗费、灭失等现象,而另一方声称这些损失须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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