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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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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理解连带共同保证,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份额的应视为连带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5.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保证人应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连带共同保证相关词条

  • 连带保证

    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 连带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共同保证的特点在于保证人不是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因此,在共同保证中发生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 定期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其责。

  • 第三方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三方保证是指根据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或未能还款时,由第三方代为偿债的合同安排。

  • 保证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

  • 保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混合共同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混合共同担保,又称为组合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混合共同担保即指人保和物保共存的情形。

  • 联合担保

    联合担保又称联保、分保、共同担保,是指两个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联合担保实质是担保法中的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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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