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女方在婚前所购置的房产及车辆等财物均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
2.专用于女方生活所需的物品如假肢假牙、名牌包袋以及购买的化妆品,均应归属女方所有,然而任何超过普通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奢侈品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亦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同样应当划入女方个人财产范围。 4.遗嘱中明确指明归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同样属于她的私有财产。 但需注意,若遗嘱中并未明确阐释这笔财产仅归属于某一方,则通常默认为夫妻双方共有的遗产。 5.经夫妻双方协商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各自私有财产的部分,理应同等享有法律保护。 6.女方在婚前持有的理财产品于婚后产生的相关利益,例如增值金额等,应被看作法定孳息,仍归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7.在婚后阶段,无论是女方的嫁妆还是男方支付的彩礼,只要这些财产未得到实际运用,或者并未与婚后收入相混合,便应被视作婚前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男方有权对此部分不予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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