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一方反悔了可以去撤回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规定,其中一方如果反悔了,是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起,往后的三十天时间内,倘若任何一方内心不想离婚了,那么他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 这里要注意,前面所说的三十日届满之后,紧接着的又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领取离婚证;要是双方没有去申请,那就等同于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呀,在离婚冷静期这个时间段里,只要有一方产生了反悔的想法,并且能够及时地向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这样就能够有效地阻止离婚程序继续往下进行了。 这一规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那些可能因为一时冲动而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了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离婚情况发生。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小朱反悔不想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材料。但小李认为已决定离婚不应撤回,双方就是否继续离婚程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小朱的撤回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若三十日届满后的又一个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前往申请领取离婚证,等同于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法定程序,双方应遵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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