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同意离婚不需要冷静期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起,在往后的三十天时间内,要是其中任何一方不想离婚了,那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这里要强调的是,前面所说的三十天期限届满之后,紧接着还有另外一个三十天的期限。 在这之后的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要是双方没有去申请,那就视同于撤回了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不过,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在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上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办理离婚登记的申请。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当场就能够领取到离婚证,也就不需要再经历那三十天的冷静期。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倘若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在离婚的过程中对某些事项存在争议,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其中就包括诉讼离婚等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就一定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离婚过程的合法、公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夫妻二人决定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后,小朱反悔不想离婚,想撤回申请,但小李不同意,坚持要离婚,这成了争议点。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小李拉小朱去领离婚证,小朱拒绝前往。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在三十日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申请,小朱有权这么做。 2、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申领离婚证,小朱拒绝前往,按规定视同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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