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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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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关系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具有许多共性。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常常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阶段行为或衍生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密不可 分。行政事实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它可能对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产生影响。有些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转化为行政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二是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往往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行政主体的动作,并对外界产生物理或生理的影响。

  三是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 的裁判形式。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四是两者的构成 要件不同。行政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在本质上是行政主体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行政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般认为,行政法律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资格要件,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2)职权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法定行政职权的行为;

  (3)法律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4)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行政法律行为相关词条

  •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行政合同

    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 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而实施的,并非以设定、变更、或确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效果),而只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

  • 双务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 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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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