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登记需要到结婚登记的地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离婚登记的办理地点通常是结婚登记的那个地方。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对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必须一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 然而呀,如果其中一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并且连续居住达到一年以上,那么就可以在其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般来说,大多时候应该在结婚登记地进行离婚登记,不过要是存在特殊情况,那就可以在居住地办理。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双方一定要携带好自身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办理过程出现问题或者无法顺利办理。 只有准备齐全了这些材料,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前往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够顺利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欲离婚。小朱认为应在结婚登记地办理离婚登记,小李则称自己已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在其现居住地办理。双方僵持不下,且在准备材料时,小胡(小李的朋友)提醒他们还需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否则无法办理,这又引发了二人关于材料准备的新矛盾。 案情分析: 1、关于离婚登记地点,依据相关条例,若一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在居住地办理,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地点。 2、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必须携带好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这是办理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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