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有何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无处分权人擅自转予他人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予以追索;但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受让人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之时为善意; (2)其支付的对价合理公正;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已完成登记手续,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依上述条款所述方式取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仍享有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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