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交房能否起诉违约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所签署的协议约定,严格遵守交付房屋的日期规定,这无疑是作为开发商所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若遇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方,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买受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各异,可大致划分为如下几类情况:
首先,如开发商因故延迟交房,经过催告后仍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履行,但其提供了合理的延期交房理由,此时,买受人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但此种情况尚属购房者所能承受之范畴,例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工程暂停一段时间,现已恢复施工等,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选择继续等待,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其次,若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未给予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则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后,若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则买受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请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延期交房的行为势必对买受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通常情况下,若逾期交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买受人便享有退房的权利。在处理此类事宜时,需先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然后由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同时,买受人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因此,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我们必须明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日期务必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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