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购房合同不满意定金能否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国法律针对房屋购买订金事务的相关规定,如若因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房屋购买合约的签订,理应依据相关法令中对于订金的处理方式进行;
然而,若因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房屋购买合约无法顺利签署,卖方则需将订金全额退还给买方。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并非所有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后未能成功缔结购房合同的情况下,订金都无法收回。这是由于房屋购买合同的具体条款并非仅由开发商单方面决定,还需要得到买方的认可,也就是说,买方同样拥有提出条件的权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由于双方无法就某些条件达成共识,实际上便是指开发商提出的条件买方无法接受,而买方提出的条件开发商亦无法接受,因此,这种情况既不能归咎于买方一方,也不能归咎于开发商一方,自然属于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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