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法律效益的判断,需要遵循以下具体规定。若该预售合同乃是依据法律法规合法签署的,那便被视为具备充分法律效应的有效合同。对于没有进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一般来说并不会对合同的法律效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就此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也已实际接受,那么即便尚未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该合同仍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效益的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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