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产纠纷如何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对于涉及到拆迁事宜的纠纷,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者或是被拆迁者和租赁房屋者之间未能达成合理的安置协议,并因此产生了补偿安置方面的争端,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会接受此类案件,并会告知各方相关人员可以依照《拆迁条例》向具有相应权力的相关部门提交裁决申请。根据《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拆迁方与被拆迁者,以及拆迁方与被拆迁者及租赁房屋者之间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共识时,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有权进行裁决的机构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者,那么裁决权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裁决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的期限、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多个方面。裁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
(二)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或租赁房屋者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裁决,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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