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控原因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遇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购买方应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并商酌确定实际交房时间。若经过购买方向开发商提出催告后的三个月以内仍未见其按期交房,买方将享有法定权力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购销合约。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这一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规定,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需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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