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风险责任承担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所面临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在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针对房屋损坏或消失的风险问题,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发生损失,则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出售方负责承担;而当该商品房已完成交付并开始投入使用之后,买方需承担相应的风险负担。若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书面房屋交接通知书之后,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而拒绝接受,那么从书面交接通知书上所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起,房屋损坏或消失的风险将由买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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