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维权犯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过程中如若房屋交付逾期,原则上并不构成法律层面的违法行为,而仅仅被视为违约行为。经由买受方多次有效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对此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若经再三催促之后,卖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该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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