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拆房延期交房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双方在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对违约责任明确的条款,那么需严格依据此条款执行处理结果。若该合同并无对此做出详细规定,那么应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相关法条进行解决。(1)对于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出售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楼款项等情况,经过合理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业主一方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催告,那么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2)业主有权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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