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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要提前几天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将取决于开发商的相关需求与安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如果对房屋进行了转移占有的行为,则可被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其他协议。此外,该条款还规定: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卖方承担;反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那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则由购买者承担。若购买者收到出卖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却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那么从书面交房通知中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购买者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此种请求应得到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购买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此种请求也应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购买者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出卖方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出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买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出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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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