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公证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公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房屋买卖公证时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契约以及房产证等相关文件原件。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有公证方面的需求,皆可向其居住地、经常性居住地、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办理。在申请办理与不动产有关的公证事项时,则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提请相关手续;对于涉及到不动产方面的委托、声明、赠与及遗嘱等公证事宜,同样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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