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延期交房提前多久告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发商所提出的规定并无硬性要求,需视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解除权人有权申请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该权利。如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会失效。第十二条则规定,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减免时,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增加时,应当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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