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问题 | 著作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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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登记解释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作者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连带著作权法解释,从来没有提到著作权的归属要靠登记来确定,但是地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这个证书的效力却非常肯定,通过专家咨询,基本确定以下观点: 1. 著作权的产生绝对不是由登记而来,它的产生要靠适用法律,即著作权法第11条.自愿登记办法它要解决的是作者身份的一个推定,主要适用于作品创作完成但是没有发表或者匿名的情况.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层次是非常低的,仅仅是国务院的一个条例,它只能适应著作权法及其解释,绝不能与之抗衡.初步证据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登记事项有误,应以其他为准,不能将其认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确权文书. 2. 各地版权局在版权登记过程中的工作状况很有问题,多数情况下根本不去审查登记者,甚至连是否是作品都不去审查,很多不能称之为作品,比如:玫瑰花瓣图形,几句很普通的句子被登记的情况都有发生,当然前提条件是登记者付费. 3. 版权登记没有公告程序,这是很致命的缺陷.著作权法不像专利,商标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一个授权程序,它是由创作而产生.登记办法没有一个公告程序却能得到初步证据的巨大权威,很令人怀疑办法制定者的水平.一个作品初次发表以后,如果被别有用心之人拿去登记,登记机关不作审查便发给著作权人证明作为诉讼的初步证据,以后也没有类似专利,商标公告程序,这对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利的. 二 、著作权登记程序1. 所需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3. 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4. 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三、著作权登记分类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 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 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著作权登记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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