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案怎样听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若当事人希望参与听证程序,应于公安机关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之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二、公安机关在决定举行听证会之前,必须提前通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会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三、听证会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四、听证会将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派专员主持,而案件的调查人员则无权担任此职务;五、当事人既可亲自出席听证会,亦可委任1至2名代理人代为出席;六、在听证会举行期间,调查人员需陈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此进行申辩与质证;七、听证会过程中应制作详细的笔录,并在笔录经当事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八、对于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所作的申辩或质证内容,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认真核实与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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