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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面通知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事宜,应视为开发商方面存在违反合约之行为,尽管有书面通知送达,也无法排除其所负的违约责任。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应按照预定签订的日期交付房屋,此为其起码应当遵守的条款。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购买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可划分为如下几类:(1)开发商因故延期交房,经过催促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但同时提供了延期交房的正当理由,在此种情形下,购买方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合约中规定的免责事由,但该情况尚属购买方所能承受的范畴之内,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工程暂停一段时间,现已恢复施工等,购买方可选择继续等待,并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赔偿;(2)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过催促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且未给予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身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3)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过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此时购买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提出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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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5: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