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购房合同收定金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制度,各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确实有权对有意购买房屋的客户收取定金以确立交易意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定金的收取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当双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定金仍将被视为合法权益的保障途径之一。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担保的手段。而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则是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定金的金额,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但需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与约定不符,应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此外,根据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那么定金应当折抵为相应的价款或予以退还。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地,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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