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算是物业违建房产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物业管理区域中已按规划设计建设好的公共建筑以及共用设施的用途;(2)未获许可,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从而对全体业主所共享的利益造成了侵害;(3)同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商业性质的活动;(4)若未经过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5)将原本不需要防水保护的房间或阳台改造为卫生间或厨房;(6)擅自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的尺寸,拆毁连接阳台的砖石或混凝土墙体;(7)破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导致其节能效果降低;(8)除上述行为外,任何可能影响建筑结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的行为均应禁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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