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向购房者提供延期交付房屋的入住通知书,且已经过了签约时所承诺的交房日以后,购房者仍然无法收到任何通知时,依据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如购房者对此连续催促开发商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有效回应,此时购房者便可主动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其先前支付的订金或者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若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瑕疵而导致功能失效,甚至对购房者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况属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畴之内,购房者有权据此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并且要求其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购房者对房屋本身的主体结构存在疑虑,认为可能存在质量缺陷,那么他们将有权利依法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二次核实检测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