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卖方要交哪些税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制度要求,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可依法承担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义务。关于增值税,具体如下:
若二手房屋未满足两年的使用期限,增值税及其附加费的征缴标准为: 网上签约价格÷(1+5%)×5.65%;而对于已符合使用条件超过两年以上的房屋,通常情况下,普通住宅可享有免征权,然而非普通住宅则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应纳税款: 差价÷(1+5%)×5.65%,其中,差额=合同价款-原始购买价格-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税金-合理费用。针对个人所得税,其具体额度与二手房交易涉及到的房屋年限以及业主(以家庭作为单位)名下所拥有的住宅套数有关。主要状况大致分为两种: (1)交易房屋已达使用年限满五年,并且是业主家庭的唯一住所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若交易房屋未能达到上述使用年限要求或者并非唯一住所的,将需要对差额部分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 即差额×20%(如果没有房屋原始价值凭证,则按照网上签约价格的1%来征收)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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