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与商管公司纠纷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在此项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房屋交付时的违约金事项,这是符合合理合法性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为确保操作步骤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开发商将预先设定一个收房的具体日期,待楼宇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开发商将会使用短信或电话形式及时地告知相关当事人,要求他们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收房手续的办理。若出现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进行房屋收尾工作,即逾期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条例向其收取相应额度的物业管理费用及滞纳金。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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