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开收购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兼并收购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收购人以公开方式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股东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公开收购可分为敌意收购和善意收购两种方式。 其中,敌意收购风险较大,是指收购方的收购遭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反对后,收购者仍要收购或者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股权的收购方式。 一般地,资产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公司和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常被认定为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 而善意收购则是收购者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商议,征得同意,目标公司经营者主动向收购者提供必备资料的收购方式。 善意收购的成功率较高,收购价格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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