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是否具有股东权利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公司设立之监事职位为一重要角色,享有多种权力及担负多项义务。
以下将逐项详细阐述: 其所享有的权力包括: 1.有权查阅并审计公司财务账簿及报告; 2.对董事、高级管理层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行动进行监督; 3.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以及股东大会一致决定的董事或高管提出罢免建议; 4.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公司权益之时,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令其改正; 5.在董事会未能有效地组织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前提下,有权力自行发起并主持该类会议; 6.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7.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相关诉讼; 8.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应有职责。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监事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1.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确保自身对公司负有忠诚且尽职尽责的服务精神; 3.如监事因个人过失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根据股东大会质询程序,需就相关问题作出充分回答; 5.即便在董事会消极怠工导致股东大会未能按期召开的背景下,监事也需继续履行其应有的监督与指导职责; 6.监事会或监事发现企业运营情况存在异样时,有权展开全面调查,必要时亦可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支持协助工作,但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公司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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