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足额出资怎么认定抽逃资金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足额出资后,以下这些情形可被认定为抽逃资金:
①把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完成验资手续后便又转出。 就好比有个股东,他先将100万资金注入公司账户,目的是为了进行验资。 等验资工作顺利完成后,他便以各种看似合理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将这100万从公司账户中转了出去。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来把出资转出。 这种情况常见于编造与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然后以支付货款之类的名义,将原本用于出资的款项神不知鬼不觉地转走。 ③借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例如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进行一些不合理的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将出资以一种变相的形式转移出去。 倘若出现了上述这些行为,并且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就很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到那时,股东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小朱足额出资100万后,验资完成便转出资金;小李虚构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付货款名义转出出资;小胡通过其控制企业与本公司进行不合理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导致公司权益受损。争议点在于三人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案情分析: 1、小朱在验资后转出出资款项,符合“把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完成验资手续后便又转出”的情形,若对公司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2、小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契合相关抽逃资金认定情形,若损害公司权益严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小胡借助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同样符合抽逃资金情形,若造成公司严重权益损害,需承担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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