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技术上的援助和便利,并且行为表现的情节已经达到了严重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若需要进一步分析本案情况,假设小明在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协助,而且这些行为所体现出的情节已经严重到足以构成犯罪的地步,那么小明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