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在面临破产危机时所涉及到的破产财产的偿还顺序如下:
首先,必须优先处理破产事务所需的各类成本支出,此种借贷负担包括: (1)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维护、销售与分发所必需的开支,其中也包含了支付工作人员薪资及福利等费用; (2)破产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3)为了保障各债权人的权益而在破产议程中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 接着,对于共益债务部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支付: (1)在管理人或债务人向上文提及的特定对象提出请求并要求其履行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时所产生的债务; (2)由于债务人无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相应负债; (3)由债务人不当得利引发的相应责任; (4)对债务人继续运营所需支付的劳动力报酬和社保费用及其衍生的其他类型的负债;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其职务行使不当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相应负债; (6)在债务人的财产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因此产生的相应负债。 紧接着,需要解决的是破产人生效前拖欠的员工工资以及用于医疗保健、伤残补贴、抚恤款的支出,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对员工进行补偿的款项。 最后,关于破产自然人所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的税费,这些都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偿还。 排在最后的才是普通破产债权,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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