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破产的意义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破产申请的参加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前,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
它有两个特点: 一是时间性。 破产申请的参加仅仅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在此之后,则无所谓破产申请的参加,而属于债权申报的范畴了。 二是平等性。 不仅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而且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参加。 债权人申请参加的意义有: 首先,某个或某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其它债权人申请参加,不仅体现了破产债权一律平等的原则,使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不因其他破产申请的提出而丧失,更重要的还在于,当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撤回申请后,该参加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就可自动地补充进去,发挥应有的程序作用,不致使破产受理程序因此终止。 其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就可依法行使如破产和解申请权、破产整顿申请权等程序权利,这些权利都只能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前提下行使。 再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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