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效力是:
一、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二、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是,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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