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问公司借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范畴下,一般的商业公司具备将自有资金融通出借于个体的合法权利。
然而,公司内的各个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公司章程所提出的规章制度并获得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的明确批准,才可将公司财产出借予他方。 因此,只要是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了股东大会、所有股东的充分授权和决议之下,便具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出资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合理权限。 银行间、机构间及各类民间的借贷行为均包含在内,也就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各类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所实现的资金融通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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