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股东大会在某些方面享有绝对权限,例如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实施增资、减资等股权变动行为时,所有决议都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才能生效。
因此,即使身为董事会成员,您们并未被赋予独自决定进行增资的权力。
关于此,请参阅该法案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否则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流程应遵循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
同样地,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合并、分立、解散乃至变更公司形态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也需在经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同后方能通过。
因此,在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们是无权擅自做出具有上述效力的增资决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