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客体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1):
著作权及相邻权。 著作权,亦可称为版权,系指文学、艺术以及科技类作品创作者及其关联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创作成果所享有之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合称。 在著作权法领域,“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则被视为邻接权。 (2): 专利权。 此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在特定期间内所取得的唯一实施权限。 (3): 商标权。 商标注册者或者其法定继承者在法定许可期限之内,依据法律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所拥有的各项权利。 (4): 商业秘密权。 在此指民事主体基于商业秘密之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而依法获得的专属权力。 (5): 植物新品权。 完育创制之单位或个人,针对其所被授予品种的相关权益,依法获得的垄断性使用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此项权力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获得,仅能由其本人行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利。 (7): 商号权。 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区域范畴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独自使用其行政区划代码赋予的商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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