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适用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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