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外观专利权的条件,包括: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