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
问题 | 行政许可的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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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基于行政许可种类繁多,事项各异,为避免列举不全,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本条第一款在列举了四项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外,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当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也得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而不能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自己说了算。 二、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要具体分析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利益影响。撤销行政许可不仅涉及行政机关与被许可人的利益,有的还直接涉及第三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行政行为作出之后,不得撤销,即使是违法行政行为也不宜轻率地撤销,以维护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利益。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取得了不应 当取得的许可,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而这种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带来的利益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明显低于、 小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带来的积极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 二是要具体分析作出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原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许可决定违法,其原因是多样的。有的是被许可人的原因造成的,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有的是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如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没有准确理解法律或者错误认定事实,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准予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则行政机关应当予 以撤销;对因行政机关审查不严造成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则要结合利益衡量原则决定是否撤销,而不能一律予以撤销。 三是具体分析违法行 政许可决定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行政许可决定违法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是实体违法,有的是程序违法。对程序违法不影响行政许可决定正确性的,如果通过事后补 正能够纠正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显然没有必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相对人确实不符合条件,则有撤销行政许可的必要。 三、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赔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如果行政机关骤然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对被许可人产生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应当以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害为 限。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其前提是其信赖合理、值得保护。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 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原则的要求,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自然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应由 被许可人自负,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行政许可的撤销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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