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基于非法行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其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者,以及单位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且涉及金额超过百万元;
同时,个人进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对象超出三十人,以及单位实施该行为而导致渲染的受害人数超过了一百五十人; 此外,个人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同样地,单位实施此种行为,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超过了五十万元; 若因此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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