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诉时效起算点犯罪行为犯罪构成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自违法行为实施之日开始计算,此乃通例。
所谓“违法行为实施之日”即意味着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那一天。 然而,倘若该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特点,那么则应从其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 例如,假设某位人士持续且多次地进行盗窃活动,那么诉讼时效便应当从他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因为各共犯之间的差异而产生变化。 此外,对于犯罪预备以及未遂等不同形态,也都有各自对应的诉讼时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